(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赖帆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德发发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帆,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赖帆。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750号。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奥体南路12号。负责人:王士元,店长。委托代理人:谢申林,系该司员工。原告赖帆诉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欧尚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以下简称新欧尚高德发发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超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帆、被告新欧尚高德发发店的委托代理人谢申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欧尚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帆诉称:因生活需要,原告于2014年10月4日在被告新欧尚高德发发店处购买生活所需品发现有东莞市金喜美化妆品厂分装的《我的心机-燕窝胶原蛋白膜30g五片》包装上宣传“燕窝为天然的蛋白质及矿物质来源,滋润养颜”和“具有改善肤质、活化肌肤、加强代谢功能。”于是购买一盒,支付价款49.9元。商品条码:6921944804599,卫生许可证:GD-FDA(1997),卫妆准字:29-XK-1408号,生产许可号:XK16-1085214,执行标准:QB/T2872,批号:0927H0930C,有效:2016.09.27。购买回家使用过后并未发现包装上宣传的效果,事后查阅相关资料和翻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我的心机-燕窝胶原蛋白膜30g五片”宣传属于使用大量治疗和预防功效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项: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三项: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二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原告认为被告新欧尚公司、新欧尚高德发发店所销售的产品把关不严,致使存在欺诈性的产品流入市场,任由产品在其门店销售,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除退还货款外,尚应依消法第55条对原告的损失赔偿伍佰元整,并承担原告因为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必然损失,被告新欧尚公司作为被告新欧尚高德发发店的总公司,其对下属公司未尽到监管的责任也该承担该法律责任,所以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新欧尚高德发发店退还原告货款49.9元并赔偿500元,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新欧尚公司、新欧尚高德发发店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车旅、误工、资料打印复印费总计6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新欧尚高德发发店辩称:一、涉案产品质量合格,具备相应功效,并无任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原告的第一项诉请于法无依,我司不予认可。我司作为知名卖场,有健全的产品质量审核流程。涉案产品系我司供应商上海长发丰润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下称“供应商”),该供应商具备合格的生产资质,涉案产品亦为质量合格产品。鉴于,供应商进场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和质检报告,已经证明涉案产品质量合格,富含多种有益成分,有助于改善肤质具备产品包装上描述的功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化妆品功效是以所含物质而定既是客观规律也是法律的要求。产品成分和配方具有某种功能因而产品具此功能,通过日常经验即能推定。本案中原告诉称涉案产品不具备相应的功效,则根据举证原则应由原告负责举证,但是原告目前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具备相应功效,因此我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二、我司销售该涉案产品并无任何欺诈行为,同时原告也并未就其损失提供任何证明,因此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无任何依据,应予驳回。根据《广告法》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对化妆品广告宣传和外包装的标签管理规定,化妆品的外包装和宣传中不能宣传(使用)医疗作用和使用医疗术语。但是在本案中,涉案产品因富含有益成分,因此宣传“具有改善肤质、活化肌肤”的功效,属于根据产品成分对产品的功效进行客观表述,其中并未明示或者暗示涉案产品具有治疗、减低或者预防皮肤疾病的功效,涉案产品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我司也并未对其进行促销承诺或者保证,因此我司也不存在欺诈的故意。综上,涉案产品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我司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三、原告所主张的必要支出费用与我司无任何关联,我司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新欧尚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10月4日在被告新欧尚高德发发店处购买由东莞市金喜美化妆品厂分装的“我的心机燕窝胶原蛋白保湿面膜30g五片”1盒(下称涉案产品),支付价款49.90元。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燕窝胶原蛋白保湿面膜:燕窝为天然的蛋白质及矿物质来源,滋润养颜。胶原蛋白有助肌肤锁紧水分……将燕窝与胶原蛋白添加于面膜中……具有改善肤质、活化肌肤、加强代谢功能,使肌肤恢复正常之张力,并能预防细小皱纹等。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具有上述功能。被告新欧尚高德发发店是被告新欧尚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作出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燕窝胶原蛋白保湿面膜:燕窝为天然的蛋白质及矿物质来源,滋润养颜。胶原蛋白有助肌肤锁紧水分。将燕窝与胶原蛋白添加于面膜中。具有改善肤质、活化肌肤、加强代谢功能,使肌肤恢复正常之张力,并能预防细小皱纹等宣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具有上述功能,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原告要求被告新欧尚高德发发店退还货款49.90元并赔偿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欧尚高德发发店是被告新欧尚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新欧尚高德发发店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新欧尚公司应对被告新欧尚高德发发店在本案赔偿责任中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鉴于原告要求被告新欧尚高德发发店退回货款的诉请已获支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原告亦应将购买的涉案产品返还给被告新欧尚高德发发店。被告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不应承担退货及赔偿责任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新欧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向原告赖帆退还货款49.9元,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补充清偿责任;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原告赖帆向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返还“我的心机-燕窝胶原蛋白保湿面膜30g五片”1盒(价款49.9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赔偿500元给原告赖帆,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诗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