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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邢成立、张新芳等与杨新杰、杨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成立,张新芳,邢海阳,杨新杰,杨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邢成立。申请执行人张新芳。申请执行人邢海阳。被执行人杨新杰。被执行人杨树强(又名杨庆)。申请执行人邢成立、张新芳、邢海阳与被执行人杨新杰、杨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1)文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929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01)文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光审 判 员 侯德华审 判 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学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