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陈某。被告龚某。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普友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