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家纪与李季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811号原告:李某甲,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乙,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民事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洪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