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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东阿县顺达实业有限公司诉东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东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4号原告:东阿县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阿胶街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张秀兰,经理。被告:东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东阿县人民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陈胜修,局长。原告东阿县顺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东执法行罚撤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主动撤销了其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县顺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思源人民陪审员  韩 冬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