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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朝阳县宏大冶金机械厂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锦赤铁路ZH-04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县宏大冶金机械厂,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锦赤铁路ZH-04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972号原告朝阳县宏大冶金机械厂,住所地朝阳县。投资人周殿富,厂长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锦赤铁路ZH-04项目部,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审理原告朝阳县宏大冶金机械厂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锦赤铁路ZH-04项目部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朝阳县宏大冶金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盖昱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