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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游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游某,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程某,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审判员  王运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鲁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