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游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游某,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程某,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审判员 王运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鲁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