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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瑞飞与李志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飞,李志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李瑞飞。被告李志培。原告李瑞飞与被告李志培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