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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立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卢永开诉开阳县金中镇丰厚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永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立终字第9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卢永开。委托代理人魏玉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卢永开不服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永开上诉称,因开阳县大水工业园项目建设需要,上诉人与开阳县金中镇丰厚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厚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征地补偿协议》,合同约定丰厚村委会对卢永开承包的位于丰厚村六井坝处的土地进行征用,征用的土地补偿款单价为1996元/亩。同日,原告与丰厚村委会签订了另一份《征地补偿协议》,对卢永开承包的位于丰厚村喻家朝、烂泥沟、尖岩、王家当门等处的土地进行征用,征用单价为34500元/亩。上诉人认为同一项目同一天征用的土地,征用的单价却不相同,明显显失公平。上诉人请求法院变更与村委会的第一份《征地补偿协议》,将补偿单价由1996元/亩变更为34500元/亩。上诉人认为《征地补偿协议》是土地流转协议,应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请求予以撤销,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丰厚村委员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约定了对征用的相关土地的单价补偿数额,现上诉人对该数额有异议,请求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隋凤清审 判 员  梁少祝代理审判员  邹爱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覃桢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