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天滩涂水产品有限公司、万海进买卖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虎踞北路181号金源大厦。法定代表人丁建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海天滩涂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法定代表人万海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海进。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1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海天滩涂水产品有限公司、万海进股权转让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海天滩涂水产品有限公司、万海进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4787463.61元以及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仇国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