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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冯金兵与周生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兵,周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冯金兵,男,1975年出生,回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周生民,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金兵与被执行人周生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陵商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