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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民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向映翠、赵本香与被上诉人钱地友、蒋细钧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映翠,赵本香,钱地友,蒋细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映翠,女,生于1954年12月30日,汉族,户籍地宣汉县华景镇漆园村*组**号,现居住于宣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本香(向映翠之夫),男,生于1951年11月20日,汉族,户籍地宣汉县。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熊刚毅,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地友,男,生于1969年6月24日,汉族,住宣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细均,男,生于1972年9月17日,汉族,住宣汉县。委托代理人苏重桦,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向映翠、赵本香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4)宣汉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4)宣汉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邦鑫审判员  谭 兴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