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2014)东执字第66-1号拍卖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才,周连群,江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吴华才。申请执行人周连群。被执行人江常青。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常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常青的位于东兴市北郊社区九至十二队拆迁安置小区B463#的房屋一栋【土地使用权证:东国用(2009)第A0739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晓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