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林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连春与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城建管理处、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春,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城建管理处,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15号原告刘连春,男,1961年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敦化市。被告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城建管理处。地址:大石头镇。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地址:大石头镇。委托代理人郭晓忠,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城建管理处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春诉被告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城建管理处、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连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刘连春50.00元。审判长  郭和玲审判员  徐立秋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雪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