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临朐鸿钰工贸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罗庄区阔佬密封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鸿钰工贸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阔佬密封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483-1号原告:临朐鸿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榆北路与夏西路交叉路口处。法定代表人:窦立永,总经理。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阔佬密封材料厂,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吴白庄村。负责人:马春雷。上列原、被告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郇长水以其所有的轿车(车号鲁G×××××)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泳审判员 陈勤吉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