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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黎秋香与刘尚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扣留)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秋香,刘尚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黎秋香,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刘尚章,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黎秋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尚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对本案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尚章在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委会塘边村小组的集体收益款,扣留限额为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 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