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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上海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晓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华。委托代理人盛振春,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晓成。委托代理人黄维青,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6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风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振春,被上诉人钟晓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维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钟晓成于2006年1月至风华公司从事非机动车库管理员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其中约定钟晓成的月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钟晓成及其妻子生活、居住在钟晓成看管的车库内。风华公司对钟晓成不进行考勤,钟晓成平时和休息日均是早上5:30开车库门,晚上23:30关闭车库门。钟晓成于2014年4月30日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风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30元、按照5日/年的标准支付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23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2,000元。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风华公司支付钟晓成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25.29元,对钟晓成的其余申诉请求不予支持。钟晓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钟晓成诉称,钟晓成于2006年1月1日起在风华公司从事非机动车车库管理员工作,双方签有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止,合同中约定钟晓成的月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风华公司每月5日以现金方式为钟晓成发放上月工资。钟晓成的工作时间为早上5:30至晚上23:30分,期间车库里非机动车的进出频率很高,每个小时都会有2-3辆进出。如果车库门已经关闭,有业主要求钟晓成开门的,钟晓成也要起来开门。风华公司对钟晓成不进行考勤。由于车库一直不能离开人,因此钟晓成和妻子一起生活居住在车库内,钟晓成妻子也帮忙看管车库,有时候打打零工。钟晓成自2006年1月1日起在风华公司工作以来,风华公司从未安排钟晓成休年休假,未休年休假工资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013年5月,钟晓成请假回老家10天,风华公司虽未扣发钟晓成工资,但也并未派人接替钟晓成的工作,而是钟晓成的妻子和钟晓成表弟的妻子在接替钟晓成的工作。钟晓成工作中全年无休,双休日也一直在上班,风华公司并未支付钟晓成休息日加班工资。现要求风华公司支付:1、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230元(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1.75天×5天×8年×300%);2、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2,000元(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1.75天×54天×200%)。风华公司辩称,钟晓成要求风华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部分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风华公司同意按照仲裁裁决的内容支付钟晓成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25.29元。钟晓成的工作性质与一般工作不同,钟晓成系对风华公司的非机动车库进行看管,其工作时间更大程度上都是其自行调节的,风华公司除支付钟晓成工资外,也为钟晓成提供了在车库住宿等生活条件,并且钟晓成的妻子也是长期居住在车库中,钟晓成的家属在节假日和暑假期间也居住在此,风华公司并无异议。钟晓成的工作时间和生活时间没有明显界限,双方对此一直未有异议,并实际履行至今,故不同意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综上,风华公司同意仲裁裁决,要求驳回钟晓成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晓成要求风华公司支付2006年起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是钟晓成于2014年4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因此钟晓成要求风华公司支付2006年至2012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不予支持。风华公司应当按照钟晓成的工资标准支付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25.29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风华公司应当保证钟晓成每周休息一天,但风华公司于2006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并未安排钟晓成每周休息一天,故风华公司应当按照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钟晓成上述期间一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现钟晓成主张上述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为42,000元,于法不悖,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上海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钟晓成2006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2,000元;二、上海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钟晓成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25.29元。判决后,风华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风华公司上诉称,钟晓成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6:30至8:30、下午16:30至19:00、晚上21:30至23:00,每日工作6小时,一周工作42小时。即使按照车库关门时间为晚上23:30计算,钟晓成每日工作时间为6.5小时,一周工作45.5小时。其余时间均由钟晓成自行支配,在钟晓成完成工作任务外的时间由其合理安排休息,不存在钟晓成所称的全年无休,双休日也一直在上班的情况。钟晓成对于2006年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时间的计算方式为至少每周休息一天,一年计54天,即一年有54个星期日,这明显是错误的,一年的星期日数应该为52个,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并依法改判,本案上诉费由钟晓成承担。钟晓成辩称,风华公司制定的《地下非机动车库管理员职责与规定》明确规定,地下机动车库实行24小时服务,车管员对车辆进出及停放全面负责,非机动车库开放时间:早5:30至晚23:30。钟晓成在休息日也在为风华公司工作,风华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钟晓成从事由风华公司承接管理物业小区的非机动车库看管工作,该车库自早晨至深夜一直大门敞开,小区住户随时有车辆进出,只要该车库对外开放,钟晓成即处于工作状态。风华公司认为钟晓成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钟晓成双休日也在对非机动车库进行管理,其仅主张双休日一天的加班工资,理应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风华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审 判 长  徐树良审 判 员  姜 婷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梁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