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朱某甲、朱某乙与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遗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申请执行人暨朱某甲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系朱某甲之母)。朱某甲、朱某乙与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遗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朱某甲、朱某乙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领取被继承人孟某丁的银行存款45000元及利息,丧葬费3500元,抚恤金34700元。本院已受理费。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扣划了孟某丁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金45000元、利息428.98元,丧葬费3500元,抚恤金34700元。朱某乙领取了执行款83628.98元,交纳了案件受理费3711元,执行费114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第四项关于孟某丁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元及利息;孟某丁名下的丧葬费3500元。抚恤金34700元归朱某甲、朱某乙共同所有的支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