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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钟家畈村11组。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互助路25号。本院在执行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489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