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钟家畈村11组。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互助路25号。本院在执行湖北兴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489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