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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亚辉与曹鲁友、王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辉,曹鲁友,王磊,姚理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332���申请人王亚辉,女,教师。被执行人曹鲁友,男,农民。被执行人王磊,男,干部。被执行人姚理博,男,干部。本院执行赵萌申请执行曹鲁友、王磊、姚理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或以名义在金融部门存款万元或同等价值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