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执字第004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孟彬与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彬,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曾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执字第00428-6号申请执行人孟彬。被执行人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彩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阐,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曾阐,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新街16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27196709162955。本院在执行孟彬与虹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虹彩建材公司在规定期限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4月1日由股东襄阳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出资340万(货币)及股东曾阐出资660万(货币)注册了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业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2012年5月25日,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原襄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樊城信用联社开设的xh200743919910011账户已到帐验资资金10000300元。当日第三人曾阐又将该10000300元注册资金转入曾阐在原襄阳市城区信用合作社在樊城信用社开设的13750813850018账户。第三人曾阐将虹彩公司成立时股东应投入的注册资金660万元全部如数从公司账户上转入个人账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0条中,抽逃注册资金之情形,第三人曾阐应当在抽逃资金66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孟彬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曾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曾阐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孟彬承担责任。曾阐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孟彬清偿债务180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