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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54-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实华酒店有限公司与王茹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54-577号554-577案原告深圳实华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标,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艳,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554案被告陈燕玲,女,汉族。555案被告黄梅江,女,壮族。556案被告李玲玉,女,汉族。557案被告龙XX,女,汉族。558案被告黎高祥,男,汉族。559案被告彭玉兰,女,汉族。560案被告蒙春兰,女,汉族。561案被告王士河,男,汉族。562案被告王茹,女,汉族。563案被告谭小平,男,汉族。564案被告余肖颜,女,汉族。565案被告吴同本,男,汉。566案被告陈建启,男,汉族。567案被告张雀玲,女,汉族。568案被告何宗新,男,汉族。569案被告谭健文,男,汉族。570案被告黄家强,男,汉族。571案被告何栋华,男,汉族。572案被告陈弟,男,汉族。573案被告傅国明,男,汉族。574案被告王火根,男,汉族。575案被告XX芽,男,汉族。576案被告覃素俭,女,壮族。577案被告邹雪芝,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二十四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