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余兴欧,余兴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78306486-X。被执行人:余兴欧,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余兴洲,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兴欧所有的位于怀远县魏庄镇方坝村街道面东背西楼房四间(底上各两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