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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月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月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466号原告连云港市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68号博纳花园北门传达室(隔壁)。法定代表人阎新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月宝。原告连云港市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安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市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