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苏丽霞与谢广明、刘永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丽霞,谢广明,刘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苏丽霞,女,50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谢广明,男,53岁,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刘永利,男,44岁,蒙古族,工人。本院依据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调确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经依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谢广明、刘永利在XX矿选煤厂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贾生申请执行谢广明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每月依法扣留被执行人谢广明的工资款1500.00元,直至扣清25650.00元时止。在刘大力申请执行刘永利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每月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刘永利的工资款1500.00元,直至扣清25000.00元时止。此款由申请执行人苏丽霞凭身份证、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