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金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金某甲,农民。被告金某乙,农民。原告金某甲与被告金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金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