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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996号原告戢某。委托代理人殷永新,黄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原告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永新、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戢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于2005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腊月二十六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由于被告陈某脾气暴躁,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长期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我于2014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之间一直分居,夫妻感情没有好转,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坚决要求离婚。原告戢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庭审时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黄梅县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原告戢某于2014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一直没有好转,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陈某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上述原、被告于2005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腊月二十六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2014年5月,原告戢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现原告戢某再次以其与被告陈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戢某与被告陈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共同生活需要原、被告共同经营,共同维护。原、被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夫妻间互不履行义务,互不往来,无和好可能,故原告戢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戢某个人财产及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被告陈某未到庭无法查清,财产状况可维持现状,若有争议,权利人可另行诉讼解决。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按二审法院核定数额缴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梅学超审判员吴鑫审判员李龙祥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赵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