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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与柯军、陈凤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柯军,陈凤,鄂州市梁子湖区本草生态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243号总部经济区A5栋19层。法定代表人:陈振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柯军。委托代理人张伟、张爱军,均系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凤,1963年11月12日。委托代理人张伟、张爱军,均系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本草生态园,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快活岭路**号。负责人:陈凤,该企业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张伟、张爱军,均系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柯军、陈凤、鄂州市梁子湖区本草生态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军、陈凤、鄂州市梁子湖区本草生态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行使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柯军、陈凤、鄂州市梁子湖区本草生态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187元,减半收取3593.5元,由原告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