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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秦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杨传仁,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上诉人秦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秦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峰审 判 员  陈启虎代理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管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