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义鑫与刘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赵XX,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冯燕平,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XX负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钱福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