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广通与保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宝通运销有限公司,陕西广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李学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004号申请人(原审被告)神木县宝通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滨河路人民小区西出口。法定代表人李学勤,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增学,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系神木县宝通运销有限公司员工,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陕西广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一路2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5楼。法定代表人任晓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博、贺海平,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学功,又名李学勤,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审理陕西广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神木县宝通运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申请人神木县宝通运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陕西广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神木县宝通运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陕西广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诉。审 判 长  敖 漫审 判 员  乔广艳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