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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曾祥瑞盗窃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祥瑞,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西区共和街***栋*单元*层**号,现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祥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代理检察员杨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祥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曾祥瑞与胡滨(已判决)来到鞍山市铁东区新世界商场一楼百丽鞋专柜内,趁被害人胡素芬不备,胡滨将胡素芬手提包盗走,并转移给曾祥瑞,之后二人逃离现场。赃款被二人均分,其他物品被二人丢弃。胡素芬包内有人民币13000元、Appleipadair32G平板电脑一部、Appleipadclassic16G随身听一个及苹果耳机一个等物品。随后,胡素芬拨打电话报案。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胡素芬被盗的Appleipadair32G平板电脑价值3960.60元,Appleipadclassic16G随身听价值1120元,苹果耳机价值170.50元。同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曾祥瑞与胡滨(已判决)来到鞍山市铁东区新玛特超市收银台处,趁被害人崔歌不备,胡滨将崔歌放在购物车内的手提包盗走,并转移给曾祥瑞,之后二人逃离现场。赃款被二人均分,其他物品被二人丢弃。崔歌被盗手提包内有人民币11000元、美元300元(折合人民币1804.29元)、港币700元(折合人民币542.85元)及苹果5手机一部。随后,崔歌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崔歌的手提包被新玛特超市工作人员白勇在超市货架上发现,包内有一部苹果5手机,并将手机和手提包返还给崔歌。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崔歌被盗的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3142.57元。同年11月19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34栋楼下将曾祥瑞抓获。庭审后,曾祥瑞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315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祥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素芬、崔歌的陈述,证人白勇的证言,罪犯胡滨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视频资料,银行证明,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34740.8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祥瑞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曾祥瑞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34740.81元,可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刑罚幅度内处罚,考虑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全部退赃,可依法对其在上述刑罚幅度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祥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