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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袁铭与张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薛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袁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4886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7日申请执行,张某某、张某某、薛某某应向袁某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27675.3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32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袁某某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李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