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52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尹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3月,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鲁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