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孙建刚与李延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刚,李延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孙建刚,男,1970年11月生。委托代理人孙占梅(系原告之妻),女,1970年3月生。委托代理人郝玉莲,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延军,男,1972年5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刚与被告李延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建刚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建刚负担。审判员 李秀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杭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