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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孙建刚与李延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刚,李延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孙建刚,男,1970年11月生。委托代理人孙占梅(系原告之妻),女,1970年3月生。委托代理人郝玉莲,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延军,男,1972年5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刚与被告李延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建刚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建刚负担。审判员  李秀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杭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