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襄民初字第386号原告:付某某,女,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6月26日生,汉族。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清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