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伟建与齐林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台县人民法院()稿纸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会签:××××年××月××日拟办人:××××年××月××日共印份附注: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504号原告:张伟建,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下各镇下张村路北19号。委托代理人:郑洪伟,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林海,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街头镇坑口村上组23号。委托代理人:张小柱,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平桥镇八角亭村石巷24号。委托代理人:徐俊、邵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建与被告齐林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伟建负担。审判员王秀锋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何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