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危险驾驶一审退回案件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334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收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田检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吴某某不在案且有逮捕必要,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被告人至今尚未归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田检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