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文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冷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甲,绰号“老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无业,住冷水江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2月6日经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文某甲同意,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肖若谷独任审判,书记员喻铱林担任记录,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14时许,吸毒人员廖某电话联系吸毒人员文某乙(另案处理)求购毒品,文某乙称其买不到毒品,但被告人文某甲能买到。尔后,文某乙找到文某甲,并与文某甲一起与廖某会合。廖某到银行取了200元现金交给文某甲,文某甲即在冷水江市佳泰家小区附近一绰号“牛仔”(情况不详)的人处以200元的价格购得1小包约0.6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文某甲与文某乙、廖某到冷水江市三尖镇三尖村文某甲家屋后山上的废弃房屋内将购得的毒品共同吸食。2015年1月19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冷水江市布溪转盘处巡查时抓获了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文某甲及文某乙。文某甲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并有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尿检报告、通话详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文某乙、廖某的证言,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文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文某甲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肖若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喻铱林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