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程静与盛顺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静,盛顺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程静,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盛顺余,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程静诉被执行人盛顺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3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盛顺余应给付程静人民币110892元,但盛顺余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程静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盛顺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盛顺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盛顺余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盛顺余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人盛顺余有登记的财产。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盛顺余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现未查实被执行人盛顺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债权目前难以全部执行到位,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程静,申请人程静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1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代理审判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