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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监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诉人李斌故意伤害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长法监字第12号李斌: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长子县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15)长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你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有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长子县惠民骨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票据,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长治市人民医院人事伤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证人张志先、XX、张丽斌、李志义、张志国等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王晚娥的询问笔录,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明你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事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根据你的犯罪行为所作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驳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