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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无棣县天琴针织有限公司、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棣县天琴针织有限公司,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无棣县新区广电大厦*楼西侧。法定代表人张荣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无棣县天琴针织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无棣县城205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刘金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无棣县工业园区经二路东首南侧,东外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亮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商初字第843号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无棣县天琴针织有限公司、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无棣县汇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000000.00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还剩余2000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棣县天琴针织有限公司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正在执行中,需等待执行结果。被执行人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金融机构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商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