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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玉华与汪学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华,汪学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82-1号申请人金玉华,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汪学蓉,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担保人金玉芳,女,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担保人赵嗣友,男,194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金玉华与被申请人汪学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金玉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92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汪学蓉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汪学蓉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街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0***61、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和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XX号XX栋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22、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担保人金玉芳、赵嗣友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邛陶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9***17、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作为申请人金玉华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80-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92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汪学蓉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金玉芳、赵嗣友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邛陶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汪学蓉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街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0***61、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汪学蓉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XX号X栋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22、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担保人金玉芳、赵嗣友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邛陶路XX号X栋X单元X楼X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9***17、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向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