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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劳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劳仲案字(2012)芙��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李某某、王某某银行存款48143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裁定作出之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