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华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华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60-2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广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宁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梅,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云鹏,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永华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曾丁财。委托代理人:邓海峰,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现原、被告双方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深圳市广宇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深圳市永华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17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95元,保全费人民币4515元,合计人民币10410元,由原告深圳市广宇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另行向原告深圳市广宇通科技有限公司退回受理费5895元。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4667.5元,由被告深圳市永华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晋林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人民陪审员 李伟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