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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山东恒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开发区北环路。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与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4)菏民一终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9632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判决执行标的39万元及受理费、迟延履行金、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菏民一终字第82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传才审判员  张清翔审判员  徐德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崇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