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唐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秦光明与张福全、王振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光明,张福全,王振宝,张铭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唐民初字第23号原告秦光明。被告张福全。被告王振宝。被告张铭志。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 政人民陪审员 杜建成人民陪审员 李克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