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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城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城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理人:余某某,女,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智审判员 张晓阳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