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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忠诉被告王奇、XX、王春良赡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忠,王奇,XX,王春良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548号原告:刘广忠,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奇,女,汉族。被告:XX,女,汉族。被告:王春良,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忠诉被告王奇、XX、王春良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广忠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