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颜井和与辉南县汇丰煤炭生产责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井和,辉南县汇丰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87号原告:颜井和,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于秋娟,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辉南县汇丰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延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井和诉被告辉南县汇丰煤炭生产责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井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井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井和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颜井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宋和家 来自: